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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苏芳 律师杭州 ·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陶苏芳律师执业13年+,是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拆迁户,已代理多起滨江区、西湖区、上城区等与拆迁安置有关的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协助当事人调取拆迁安置资料、办理安置房房产证。 陶苏芳律师是二胎妈妈,在涉及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能感同身受,从孩子利益出发,考虑地更全面。 陶苏芳一直秉持细致、严谨、勤勉、尽职的办案态度,接受委托便会全力以赴,相信我的尽职、专业都会被看见。 经典案例: 1、姚某1诉姚某2、姚某3等人及杭州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同时一并处理涉及被继承人拆迁安置房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被继承人的安置份额,并且成功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2、潘某诉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提交了孩子意愿书等较多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代理被告胜诉,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何某1、何某2诉何某3、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案件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拆迁安置等争议,最终为原告争取到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继承份额。被告提起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代理潘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成功离婚,后起诉分家析产分割回迁安置房。 5、代理陆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存在过错,成功调解离婚并分得较大比例的财产。 6、代理屠某诉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成功调解,为原告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7、周某诉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调解同意离婚,争取到孩子抚养权、一并分割房产获得房屋补偿款。
- 易德铭 律师杭州 · 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
易德铭律师,1972年3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理念:诚信执业、专业取胜。 1996年7月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在浙江大学心理与行为科学学院参加应用心理学硕士课程和心理咨询师课程学习,2012年3月获硕士学位,在企业从事过多年管理、法务工作,后成为专职律师,2013年至2019年执业于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2020年1月与志同道合的同仁一起创办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 1.拆迁安置分家析产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三孙某某原系夫妻,原告户口迁入女方父母家并享受拆迁安置福利,双方离婚后因三套拆迁安置房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起诉。 审判结果:法院确认原告享有82.5平方米安置面积(含独生子女奖励份额的一半),判决指定拆迁安置房归原告所有,核心房产权益得到支持。 案例二 案情简介:女方胡某某嫁入杭州多年,被告家拆迁后,男方作为户主占有拆迁款及房屋,女方未享受相关权益,遂先离婚后起诉分家析产。 审判结果:法院判决两套指定拆迁安置房归原告所有,被告需腾空其中一套交付原告,并支付原告20万元拆迁款,确认原告享有独生子女奖励份额的一半,全面实现原告核心诉求。 案例三 案情简介:原告杨某与女方结婚后户口迁入女方家,房屋拆迁后双方离婚,就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协商9年无果后起诉。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指定安置房归原告使用(具备办证条件时协助过户),并支付原告118729.37元折价款;原告上诉后,二审改判被告支付原告352056.37元折价款,确认原告享有75平方米安置面积,大幅提升原告权益。 案例四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的父亲二婚离婚后,就拆迁安置面积及房屋未达成一致,此前法院告知房屋安置后可另行主张,房屋安置后原告起诉,且涉及被安置人去世后的继承问题。 审判结果:被告在诉讼压力下同意原告全部合理诉求,原告撤诉,无需经过完整诉讼程序即实现核心权益,节省时间及诉讼成本。 案例五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离婚后,与男方家庭就拆迁安置房分割及相关费用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要求确认安置面积、分割房屋并办理过户。 审判结果:法院判决指定拆迁安置房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在具备办证条件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原告核心房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六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三协议离婚后,就拆迁安置房分割协商无果,且因安置人去世涉及继承、独生子女份额认定等争议,原告因误解诉讼时机耽搁多年后起诉。 审判结果:法院确认原告享有120平方米安置面积,判决指定拆迁安置房的房产权利归原告所有,被告需支付原告1053863.07元房屋折价款及12870元鉴定费,独生子女份额主张得到支持,再婚再生育不影响原告权益,全面胜诉。 2.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一、原告胜诉案例(易德铭律师代理原告) 案例一 案情简述: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某等人存在200万元借贷争议,双方就款项对应关系存在分歧,二审中代理律师重点梳理多方账务往来,明确案涉200万元系吴某某借条所指款项。 审判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判令吴某某、何利某归还原告200万元,并按月利率0.75%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履行日止的利息。 案例二 案情简述:被告周某向原告关某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5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周某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9914.37元,后续按LPR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例三 案情简述:被告严一某向原告顾某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收条,严黎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原告按约转账交付借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支出律师费并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判令严一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7日为23100元,后续按LPR四倍计付)及律师费,严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