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实名认证执业资格济南 ·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 10 年 · 综合评分 5
律师简介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长期专注于劳动法与人力资源合规领域的诉讼与非诉实务,常年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与劳动关系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在用工风险识别、制度设计、仲裁诉讼代理等方面积淀深厚经验,服务客户涵盖制造、教育、科技、生物、文化等多个行业的中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群体。 兰台所在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领域具有十余年服务经验,服务范围覆盖企业用工管理全流程及各类复杂、专项场景。具体包括:常年劳动法律顾问服务,处理企业日常用工法律问题;劳动仲裁与诉讼代理,支持各类争议案件处理;员工谈判与非诉解决,协助化解敏感人事冲突;劳动用工专项培训,提升管理层和HR实务能力;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完善制度、流程与落地执行;高管事务,处理高管任用、离职及相关风险;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保护核心人员与核心资源;内部合规调查,支持违规违纪及敏感事件处置;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覆盖方案设计与争议处理;人员安置与重大事项员工关系治理,服务改制、重组、优化等项目。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 某劳动者诉某物资设备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机构: 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日期: 2024年12月 二、基本案情 劳动者自2012年4月入职某物资设备公司。2018年6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玖级。2024年10月,劳动者以公司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未安排年休假等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中,加班费部分主张如下: 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81.32元 2024年10月4日至10月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716.73元 2024年10月1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29.18元 加班费合计:约8827元 公司方代理律师围绕工时制度定性、加班费类型边界、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展开全面抗辩。最终,仲裁委以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为由,对全部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减损比例达100%。 三、争议焦点 加班费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具体涉及: 1.公司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是否存在“休息日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 3.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 四、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单系复印件,被申请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予采信;通话录音和工作群群聊记录无法证实申请人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81.32元、休息日加班费4645.91元,合计8827.23元被全额驳回,减损比例100%。) 五、本案核心亮点——不足万元加班费请求何以被全额驳回?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金额虽不足万元,但其请求类型涵盖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涉及标准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下加班费规则的边界问题。公司方代理律师并未因金额较小而放松抗辩力度,而是通过制度依据+法律适用+举证规则的三层递进策略,成功将该项请求全部驳回。以下从代理策略与抗辩要点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律师代理策略与抗辩要点 公司方代理律师围绕“加班费请求权基础不成立”这一核心主张,从三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 1. 工时制度定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依据 代理律师首先举证证明:公司系某大型建筑集团的控股公司,而该建筑集团部分岗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人社部函〔2022〕105号文)。根据该批复及集团内部文件,公司相关岗位员工适用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一制度定性直接决定了加班费的类型边界——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独立的“休息日加班费”类型。 2. 法律适用分析——休息日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成立 代理律师精准援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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