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实名认证执业资格济南 · 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
执业 12 年 · 综合评分 5
律师简介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该所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业务的专业化研究领域,现为山东崇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松松律师大学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学习研究法律知识,后进修山东大学新闻学第二专业,先后办理了劳动、婚姻家事案件。现以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为主要业务方向,且处理过多起婚姻家事与股权分割混合的离婚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理念的同时,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客户满意为工作目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松律师。 被告:陈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刘某与陈某双方离婚;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某、陈某双方于2005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7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双方开始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双方生活时间的增长以及对婚生子日常照顾教育的分歧,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彼此时常发生口角,陈某也多次表示等孩子高考上大学后就和刘某办理离婚事宜。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共同生活只会伤害彼此。故经过慎重考虑,刘某提出离婚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当庭增加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陈某辩称,同意调解,同意离婚,同意一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包括:济南市历下区某处房产及附属的地下车库、储藏室,济南市高新区某处房屋及车位使用权,济南市某处房屋,云南省某处房屋,对案外人张某的借款xxx万元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处房屋、地下车库、储藏室、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处房屋所有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归被告陈某所有;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处车位使用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归被告陈某使用; 三、位于济南市某处房屋及位于云南省某处房屋所有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刘某所有; 四、双方对案外人张某的借款xxx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被告陈某负担,此外,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理财、基金、股票、金银首饰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就婚内财产再无纠纷; 五、本案诉讼费55052元,减半收取27526元,由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各负担1376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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