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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炳扬
    刘炳扬认证律师执业 7 年 · 评分 5
    中山 · 广东君晋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刘炳扬律师,法学专业,2018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现执业于广东君晋律师事务所。第十届中山市律协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经济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财产犯罪辩护、暴力犯罪辩护等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秉承专业、尽责、诚信的执业理念。执业期间办理过多起不追究(无罪)、不起诉(无罪)、缓刑案例。 亲办案例(部分): 【颜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最终无罪释放;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涉恶势力、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 【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典型案例,当事人参与7宗寻衅滋事行为; 【谷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最终无罪释放; 【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做罪轻辩护,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是主犯,在法院审判阶段充分发表当事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认定当事人是从犯,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 【卢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认定属于恶势力性质犯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构成恶势力性质犯罪的辩护意见,并获得检察院采纳; 【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盗窃数额巨大,超过人民币20万元,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 【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银行卡涉案流水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 【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释放,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最终无罪; 【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案系公安部作出《批复》指定管辖的专案。公安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释放,法院审判阶段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 【陆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公安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构成该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听取意见后,改变罪名定性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重罪改轻罪),法院审判阶段经过3次开庭审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从轻量刑; 【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做无罪辩护,公安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释放,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后不予追究,最终无罪; 【梁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 【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公安以诈骗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经过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本案经过2次改变罪名定性(重罪改轻罪),公安侦查阶段从诈骗罪改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审判阶段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从轻量刑; 【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释放,法院审判阶段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 【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做无罪辩护,公安侦查阶段获得检察院不批捕,释放后不予追究,最终无罪; 【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最终无罪; 【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一案】检察院指控当事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在法院审判阶段充分发表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意见,认定当事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对聚众斗殴罪从轻处罚; 【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释放,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最终无罪; 【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做无罪辩护,公安侦查阶段获得检察院不批捕,释放后不予追究,最终无罪; 【何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案系广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的专案,“缅甸电信诈骗犯罪”系列专案。公安以诈骗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经过与检察院沟通并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检察院采纳意见,决定改变罪名定性,从诈骗罪改变为偷越国(边)境罪(重罪改轻罪); 【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 【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检察院指控当事人盗窃罪达到数额巨大(超过20万元)和诈骗罪,在法院审判阶段充分发表盗窃罪仅达到数额较大(3千余元)和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最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盗窃罪数额较大(3千余元),并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 【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涉案参赌资金累计660多万元,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候审释放,法院审判阶段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 【何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做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

    累计办案 745累计咨询 1,876
  • 周智文
    周智文认证律师执业 12 年 · 评分 5
    中山 ·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周智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犯罪辩护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曾在法院刑事审判庭等办案部门工作6年,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思路;后律师执业11年,亲办案件约800起,实战经验丰富。众多案例取得不批捕、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指控不成立、改判、缓刑、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成果。擅长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走私、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卖淫、强奸、强制猥亵、开设赌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盗窃、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辩护。执业理念:尽心,尽力,追求实效。 曾获荣誉和任职: 1.中国法学会主办《2017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刑辩律师。 2.获2025年度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菁英专业领航奖。 3.获2019年度、2021年度、2024年度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4.获2022年度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业绩贡献。 5.获找法网2019年度优秀刑辩律师。 6.第八届中山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检察院撤回起诉、不起诉,法院改判案例 1.【外企职务侵占案 检察院撤回起诉、不起诉、获国家赔偿】论证本案应定性职务侵占而非盗窃,涉案模具是废弃模具,价格鉴定结论依据市场价值对模具估价有误,宋某只有侵占5块模具的主观故意。经3次退查,3次开庭,法院采纳意见,认为指控不能成立。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同意撤诉。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宋某获国家赔偿。 2.【强制猥亵 检察院撤回起诉、不起诉、获国家赔偿】论证强制猥亵案的关键录音证据存在多处威胁言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法院采纳意见,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其获国家赔偿。 3.【上市公司员工职务侵占 发回重审并改判】提出一审判决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有误,二审采纳发回重审。重审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并减轻1年刑罚。 4.【投资理财诈骗 不起诉、获国家赔偿】某公司团伙以美女微信聊天谈感情为诱,欺骗男性投资“理财平台”,并操纵后台让客户亏钱,分析员工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地位很轻。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获国家赔偿。 5.【合同诈骗 不起诉、不批捕】某企业主因收取供应商的货物后低价转卖,被控合同诈骗。经提交证据佐证其转卖行为的正当性,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后不起诉。 6.【科技公司职务侵占 不起诉】被刑拘后积极退赔,获得公司谅解,后被取保候审。对职务侵占的金额提出异议,是否已经构罪存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7.【强奸同事 不起诉】分析双方是同事,有暧昧关系,案发时女方自愿到达宾馆,不排除女方当时自愿,为巨额索赔歪曲事实的可能性。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8.【赌球平台开设赌场 不起诉】论证李某只是协助亲友投资赌球平台的理财项目,没有参与赌球赌博项目,情节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9.【盗窃 不起诉】盗窃电动车、手机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不起诉】提出涉案猫池设备没有拨打电话功能,案卷中大量被电话诈骗的案件与其仅提供验证码的行为无关联性,论证没有帮助犯罪的事实,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证人作证,证实单位的实际经营者不是杨某,论证杨某涉事情节轻微等意见。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二、诈骗、合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案例 1.【诈骗政府巨额补贴 判3缓5】诈骗政府巨额补贴,从主观明知、配合地方完成指标、类案分析、作用地位(从犯)等多层次辩护,认定从犯,作为第二被告人,判3缓5,同案第一被告人判无期。 2.【诈骗改非法经营 减刑】检察院指控投资理财诈骗及非法经营,法院认定诈骗指控证据不足,构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及变相买卖外汇,并采纳其是从犯,获利不高等意见,减刑轻判。 3.【网店诈骗 不批捕、撤销案件】分析詹某只是网店客户与设计制作者之间的中间介绍人,没有诈骗故意,组织证据佐证。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4.【购物诈骗 减刑】公司34人诈骗团伙案,假扮美女推销员获取男性信赖后,以帮忙冲业绩、生日送祝福骗取钱财。认定从犯地位,协助积极退赔,减轻判1年5个月。 5.【妇科医院诈骗案 减刑】30多人私人医院诈骗窝案,医托从正规大医院诱导病人到妇科医院,医生护士通过夸大虚构病情、虚假治疗等方式诈骗患者。论证其作用地位异于主任及医生等,获减轻判2年6个月。 6.【房产中介诈骗业主 不批捕】主观方面缺乏诈骗故意,只因银行放贷问题违约,属市场交易风险,检察院不批捕。 7.【校长诈骗】指控小学校长王某以代办学位为名诈骗几十名家长。法院认可起诉书的部分诈骗事实及

    累计办案 1021累计咨询 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