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 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擅长:医疗深耕天津医疗纠纷领域15年以上,专注代理患方医疗维权案件,只代理患者、只代理疑难复杂医疗纠纷案件,是他执业以来一贯的理念。 执业以来,专注于医疗纠纷全流程处理,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可精准开展医疗过错分析,快速排查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核心制度、手术操作不当、延误治疗等各类过错问题;在电子病历真实性审查、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精算等领域实战经验丰富。 推出诉前评估+风险代理+司法鉴定听证一站式法律服务,针对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定制专属诉讼方案,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赔偿。从业至今,带领团队累计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数百起,帮助当事人追回赔偿金总额超千万元。 经典案例 1. 多起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成功认定诊疗过错,全额支持患方赔偿诉求 2. 手术不当引发医疗损害纠纷——胜诉并为当事人争取足额人身损害赔偿 3. 延误治疗医疗纠纷案件——查明案件事实,助力当事人拿到合理赔偿 4. 电子病历存疑医疗案件——完成病历真实性审查,扭转案件局势,当事人胜诉 5.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责任纠纷——成功追责,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 6.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标题:患者术后失明索赔45万,法院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赔偿3.4万余元 基本案情及案件结果: 王某因眼疾前往河北某医院行白内障手术,术后眼睛失明,认为医院术前检查不充分、治疗不当,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本案经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承担次要责任。作为原告(患者)的代理方,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历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酌定医院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驳回了伤残赔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7.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标题:再审改判!患者死亡索赔案,诉讼时效 起算点获纠正,两家医院均需赔偿基本案情及案件结果: 患者易某因病先后在南海某医院、佛山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后因病情恶化死亡。家属吕某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诊疗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佛山市某医院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经司法鉴定认定两家医院均有过错,判决两家医院赔偿共计约26.5万元。二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改判佛山市某医院无需赔偿。作为申请再审方(患方)的代理律师,我们紧扣“医疗活动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这一核心,主张家属作为普通人难以在患者死亡时立即判断各医院的过错情况,不能简单将死亡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该观点,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两家医院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赔偿款,更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的裁判规则。 8.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标题:二审维持!患者术后死亡索赔案,法院认定医院承担70%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赔偿 基本案情及案件结果: 患者杨某因腰椎骨折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感染,病情恶化,转院治疗后家属放弃治疗,患者出院后在家中死亡。家属江某甲等人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能否作为民事赔偿依据、医院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患者术后感染、医院存在术前讨论缺失、感染风险评估不足、病历记录不规范等情形,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各项损失合计955957.37元,判决某医院赔偿134170.15元,某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35000元。某医院及家属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不作为民事赔偿的认定依据,但综合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情形,一审酌定70%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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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擅长:房产纠纷郄超丽,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现执业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涉及在天津 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一线实务经验。 执业期间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真诚务实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当事人需求为核心,善于共情当事人处境,精准拆解复杂法律纠纷、制定落地解决方案。 专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多领域案件办理,尤其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经济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等方向战绩突出,凭借过硬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是兼具专业深度与服务温度的资深执业律师。 经典案例 企业、厂房征收拆迁及行政维权经典案例合集:1. 黑龙江省工业园区厂房强制清表违法案(企业主体)代理黑龙江省某农业科技企业,起诉当地水务部门违法强制清除企业承包经营园区内果树、灌溉水井及配套生产设施一案。涉案企业合法承包土地用于规模化农业加工、苗木培育经营,行政机关在未出具合法征收文书、未履行催告、公示、听证、补偿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对企业生产配套设施强制清表拆除。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表、拆除企业经营性设施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定程序,无合法执行依据,最终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企业后续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设施重置损失、土地经营权损失赔偿奠定完整法律基础。 2. 福建省企业行政告知违法纠错案 代理福建省当地工贸企业,针对民政部门作出的涉企业经营资质、补贴审核的行政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告知文书错误认定企业经营备案资质无效,导致企业无法申领专项经营补贴、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办案团队梳理全部备案材料、经营凭证及政策依据,当庭指出涉案告知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核心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等多项问题。法院最终采纳全部代理意见,依法确认涉案行政告知行为违法,撤销错误告知结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资质及合法经营权益。 3. 河南省产业园区群体性厂房强拆、以拆违代拆迁维权案(企业集群案) 集中代理河南省某产业园区内多家加工、仓储企业,针对当地住建部门、街道办联合实施的群体性厂房强制拆除行为,批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案行政机关为推进片区征收改造,未达成补偿协议,擅自以“违建整改”名义强制拆除多家企业合法经营厂房、仓储库房及生产配套设施,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规避征收补偿义务行为。案件审理中,我方逐一举证企业土地使用、厂房建设、经营备案等合法手续,精准指出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最终多起案件全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同时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复议裁定出庭应诉,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以拆违代拆迁”违法,双重确认涉案行政行为无效,为园区多家企业集体索赔、协商补偿扫清法律障碍。 4. 内蒙古自治区养殖加工企业鱼塘厂区强拆+信息公开系列维权案 代理内蒙古当地大型水产养殖加工企业,处理系列行政维权案件。其一,企业合法经营规模化养殖鱼塘、配套加工厂房及办公用房,乡镇政府在无合法征收批复、无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突击拆除企业鱼塘设施、生产厂房及附属建筑,造成企业全面停产、设备损毁、成品物料流失。法院审理后认定行政强制行为程序严重违法,无合法执行依据,判决强拆行为整体违法。其二,针对当地自然资源局拒不依法公开厂区土地征收规划、补偿标准、立项批复等核心信息的行为,协助企业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查实,自然资源局存在答复超期、内容虚假、信息披露不规范等违法问题,依法确认原答复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完整公开全部涉案政务信息,为企业后续协商补偿、提起赔偿诉讼固定关键证据。 5. 北京市林业用地配套厂房地上物清除违法案 代理北京两家园林绿化、苗木种植企业,起诉辖区乡镇政府违法强制清除企业林地种植苗木、配套看护厂房及仓储设施一案。涉案企业合法流转林地经营权,依法建设配套经营性设施用于苗木培育、仓储经营。行政机关在未提前催告、未听取企业申辩陈述、未公示整改依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直接强制清理企业地上经营性资产,造成企业巨额经营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严重缺失,违反行政强制核心法定流程,判决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助力企业全额主张资产损毁、停产停业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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