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何帆律师代理交界性甲状腺肿瘤重疾险拒赔案,两审均判赔10万元
「成功案例」何帆律师代理交界性甲状腺肿瘤重疾险拒赔案,两审均判赔10万元
法律具有时效性,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意见。
「成功案例」何帆律师代理交界性甲状腺肿瘤重疾险拒赔案,两审均判赔10万元
“交界性”三个字,让一份重疾险保单卡在了赔与不赔的中间地带。病理报告写的是“恶性潜能未定的(交界性)甲状腺嗜酸细胞腺瘤”——不是明确的恶性,也不是良性。保险公司抓住这个表述拒绝受理,王女士(化名)找到何帆律师时,几乎已经接受了“边缘诊断拿不到钱”的结果。但两级法院给出了相反的答案:赔(二审案号:(2024)苏01民终922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王女士的家人为其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此后按年缴费。2023年2月,王女士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接受甲状腺右叶及峡部切除术加左叶结节切除术。术中及术后病理均指向同一个结论:(甲状腺右叶及峡部)符合恶性潜能未定的(交界性)甲状腺嗜酸细胞腺瘤。拿着这份病理报告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连正式受理程序都没有走完,直接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搬出肿瘤“三分法”:肿瘤分良性、恶性、交界性,交界性是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发展方向不确定;王女士所患的是“恶性潜能未定”的交界性肿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它还引用司法解释强调:条款对“恶性肿瘤”采用行业权威规范定义,符合专业意义,属于保险责任约定而非免责条款,不适用“未提示说明即无效”的抗辩。
破局点
破局点一:条款自己没有把门关死。案涉条款对恶性肿瘤采取“概念性解释加排除”的释义方式,但通读条款,“恶性潜能未定的肿瘤”并没有被明确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也不在排除清单之中,保险公司是拿行业分类标准(ICD-10编码)代替条款本身在做扩张解释。
破局点二:专业术语也要“说人话”。二审法院给出了本案最核心的说理:专业术语原则上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但如果其表面文义与实质含义差别较大,不揭示这种差别会对投保人构成普遍性误导,保险人就必须就该差别作出揭示;不揭示的,法院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对普通投保人而言,根本无法分辨“恶性潜能未定”与“恶性肿瘤”的界限,保险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曾就此作出说明,条款就应当朝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向解释。
破局点三:保险法第三十条兜底。同一份格式条款能读出两种意思时,法律把选择权交还给了投保一方。这条兜底规则,正是格式条款纠纷的最后防线。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并负担受理费;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交界性肿瘤算不算重疾”在这张保单上有了确定的答案。
延伸问答
问:病理报告出现“交界性”“恶性潜能未定”字样,重疾险就一定不赔吗?答:不一定。先看条款是否明确将其排除,再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就专业术语的实质含义向投保人作过揭示,两步做下来,大量“交界性拒赔”是经不起检验的。问:这类案件为什么要打到底?答:本案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仍然上诉,说明保险公司对边缘争议有“以拖促变”的策略,两审坚持到底才能把裁判规则夯实。
特别提示:本文仅展示本案部分代理思路。交界性肿瘤案件的结论高度依赖条款措辞与病理表述,个案认定可能截然相反,请勿照搬操作。
何帆律师简介
何帆律师,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3856。曾任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大量保险纠纷案件;曾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熟悉核赔流程与拒赔逻辑。深耕保险拒赔领域15年,独创“法律+医学+证据”三维办案体系,团队只代理投保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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