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 · 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擅长:公司经营 / 刑事辩护 / 劳动纠纷 / 合同纠纷李琦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现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济南市第四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成员、济南市长清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客座教授、山东交通学院法学专业实践导师、山东女子学院外聘教师,先后获得济南市爱心律师、长清区律师规范执业先进个人、长清区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同时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在劳动争议、合同、公司法以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有很深的研究。执业期间参与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运作,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完美结合。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缕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从而使案件有最完善的解决方案,并取得最理想的结果。 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简介: 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5月,秉承“海纳百川,跬步千里,齐心同力,共成天齐”的核心文化理念,以人和的合作环境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为发展基础,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位于济南西部创新园B座五楼,办公面积1000㎡,现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30余人,其中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各领域专家、教授5人。经过三十余载的发展,天齐已打造出专业、多元的律师团队,成为擅长政府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服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领域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连续多次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并长期受聘“长清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团队成员先后荣获济南市司法系统普法先进个人、山东省巾帼建功标兵、济南市十佳女律师、山东省“三八”红旗手、济南市最美女律师、全市“八五”普法中期表现突出个人、济南市青年志愿服务表现突出个人、山东省律师行业第一批“四优”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利用区域特点与大学科技园多所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整合资源优势,积极拓展新兴业务,同时,探索新型管理方式及学习模式,不断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天齐律师始终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专业卓越的职业素养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值得信任的合作伙伴,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经典案例 1.办理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该案事发到结案历经十五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调阅相关案件材料,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及时出具法律意见,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经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同时与当事人深入交流,劝其息访罢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办理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经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从而挽救了其公司,使其公司上百名员工的工作得到保留,生计得以维持,达到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李琦律师参与办理了由国务院督查组督办的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件等在全国或全省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并且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累计办案 1102 件累计咨询 239 次- 济南 ·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擅长:债权债务 / 劳动纠纷 / 婚姻家庭 / 房产纠纷
师鑫律师,男,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部负责人、章丘维权站负责人。师鑫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执业技能和技巧,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师鑫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市二十余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顾问,办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几百起(多数在山东省各地,也有一部分案件在广东、浙江、四川、贵州、安徽、河北等省),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当事人满意度极高,得到了绝大多数委托人的好评。师鑫律师能够熟练操作律师实务,熟练驾驭庭审现场,并能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公安民警等人员进行良好沟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设计、提供良好的法律解决方案。师鑫律师尤其在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离婚纠纷这两大业务领域取得卓越成就,办理了一个又一个的精品案件。师鑫律师始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内方外圆,据理力争”作为自己的执业理念,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执业的出发点和归宿。工作作风:迅速反应,马上行动;专业、经验、负责,精益求精。执业感言:一名好律师必是能够为委托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2号楼11层。(世纪大道、工业南路、开拓路交界处;小鸭集团对面)手机:13075368253(微信同号)电话:(0531)67804488E-mail:13075368253@163.comQQ:1365729938~*~savedescription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日下午,李某在某外卖平台购买一商家的快餐,配送员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点了“外卖送达”;平台AI电话通知李某去门口取餐,但李某却未发现任何外卖,李某随即打电话联系配送员。但对方态度恶劣、语气非常不好,最后竟然在电话中辱骂李某。李某挂断电话后对方又再次打电话进行谩骂,还换了好几个电话号码进行骚扰,骂得非常难听,后来又通过短信进行侮辱谩骂与威胁。李某不堪忍受对方的辱骂与骚扰,于是报警,警察说这属于民事纠纷,需要向法院起诉解决。李某找到师鑫律师,向师律师说明了具体情况,说打算起诉骂人者。师律师问李某是否知道骂人者的姓名和住址等身份信息,李某说都不知道。师律师告知李某:这样的话根本无法起诉骂人者。李某称商家也根本不告诉他骂人者(配送员)的姓名。在查看李某的相关证据比如在平台上面的点餐信息等情况后,师律师告知李某可以起诉该商家(个体工商户)。李某问师律师:“要求对方赔偿的钱估计连律师费都不到是吧?”师律师说基本上就是这样的!但李某坚持起诉。 开庭时被告一方迟到,我方和法庭工作人员在等待被告一方的时候主审法官问我们:“你们起诉状中称经营者骂的原告,那怎么不告这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呢?”师律师说:“我们在起诉状中称骂人者即配送员是被告的经营者本人,这只是我们的猜测,如果骂人者并非被告经营者本人而我们却将其列为被告,经过法庭审理之后就极可能会判决驳回起诉——我们告错人了。我们还得重新折腾一番,并且如果该个体工商户仍然拒绝告知配送员的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我们还是无法起诉骂人者。本案中骂人者即配送员是被告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他为原告送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在为被告干活,配送员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雇主承担责任。从另一个方面说,如果不是原告购买被告的快餐,原告与骂人者即被告该员工也不会产生交集的。”法官听了师律师的叙说之后表示认可:“这也是一个方法、策略。” 被告的经营者来了之后我们发现她是一位女性,而配送员是男性(电话录音很明显),根本不是一个人。这样一来,我们状告骂人者即配送员单位的做法就是明智的。开庭中被告经营者H某(姓氏首字母)称是原告李某骂人在先,但却没有任何证据提供。我方却有配送员骂人的完整录音以及辱骂短信作为证据。H某还说李某将订餐送达地址写得不准确,导致配送员多走了路、耽误了时间,存在较大过错,等等。师律师还没反驳,法官就先说了:“只要存在配送员骂人的事实,你说的这些都不重要了。只要骂了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师律师也给H某建议:“以后你们应当注意对员工的教育,这次幸亏只是骂人,如果你的员工把客户打了,那才麻烦了呢。”H某说:“他们打人了他们自己接受治安处罚或者坐监狱,我没事。”师律师说:“在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一块儿你是没事,但涉及的经济赔偿还是由你这个雇主承担。不要不重视。”在法官的主持下,H某愿意调解,原告李某当庭拿不准注意,于是法官说庭后调解或者判决。 开庭时说的调解赔偿数额李某感觉有些低,最终法庭出具判决书,比调解数额高一倍。 判决结果: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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