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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海鹰
    章海鹰认证律师执业 12 年 · 评分 4.9
    上海 ·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 / 公司经营

    税务合规及税务筹划: 章海鹰律师曾在大型国企从事多年财务工作,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深厚的财务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企业管理,精通税务筹划,擅长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和公司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等专项法律服务,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刑事犯罪辩护: 章海鹰律师曾在法律职能部门工作八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数百件。从事律师十几年以来,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几百件,擅长经济类犯罪特别是涉税犯罪的辩护,特别擅长利用自身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企业工作经验,处理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无罪释放、不起诉、缓刑、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代理的热点敏感案件,曾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凤凰网等媒体报道,受到委托人的致好评。 经典案例 刑事辩护典型案例(部分) 1.安徽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法院宣告无罪); 2.中国金融第一案安邦保险吴某某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600多亿元,辩护团成员,并参与后续系列民事案件及刑事执行); 3.上海某法国网红面包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金额200多万元,免予刑事处罚,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多家媒体报道); 4.舟山某企业家骗取票据承兑案(涉案金额2亿多元,红通案件,检察院不起诉); 5.上海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1.1亿元,检察院不批捕后撤案); 6.上海王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检察院不批捕); 7.安徽罗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为建议判缓)【被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评为"2022年度十个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8.安徽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250多万元,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为建议判缓) 9.杭州某外贸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 10.绍兴某驾驶学校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检察院不起诉); 11.徐州张某某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5000万元,缓刑; 12.苏州孟某虚开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 13.江苏盐城王某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1亿多元,检察院不起诉,行政复议撤销税务局认定虚开的决定); 14.桐乡某企业家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1亿多元,减至1000余万元); 15.安徽张氏三兄弟等50余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安徽扫黑除恶1号专案,第三被告辩护人,检察院建议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后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6.安徽方某等20余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重大社会影响,第一被告辩护人); 17.安徽陈某某等30余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重大社会影响,原第一、后改成第三被告辩护人; 18.辽宁罗某、张某等20余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重大社会影响,第二被告辩护人);19.安徽某常务副市长受贿案(涉案金额400多万元,法定最低刑判决); 20.上海某大型国企高管受贿案(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 21.安徽淮南姬某某诈骗案 (诈骗金额4000余万元,检察院撤回起诉); 22.安徽池州卢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公安撤案); 23.河南商丘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案金额2亿余元,判处缓刑); 24.上海某企业家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500余万 元,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撤案) 25.上海某企业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撤案) 26.上海王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撤案);27.上海夏某保险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撤 案); 28.深圳姚某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 29.江苏盐城梁某虚开发票案(检察院指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5亿余元、虚开发票1亿余元,分别建议量刑9年、1年9个月,法院改判虚开发票罪,判刑3年6个 月); 30.哈尔滨某实业公司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4亿多元,减轻判刑三年); 31.上海某大型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9000多万元,减轻判刑三年); 32.新加坡某航运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案(担任公司诉讼代理人,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二名被告被判处12年、8年,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33.上海常某侵犯著作权案(中宣部督办、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非法获利200多万元,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累计办案 400累计咨询 277
  • 游辉
    游辉认证律师执业 23 年 · 评分 4.8
    福清 · 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 / 债权债务

    游辉律师 执业二十几年 | 资深律师 | 深耕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 经典案例 合同纠纷: 代理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机械租赁费用230余万元,通过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案件事实,为客户追回直接损失200多万元; 代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追回被扣工程款50万左右,通过收集组织各类间接证据组成完整证据链,为客户赢得50多万工程款损失; 代理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获得部分诉讼请求的支持;二审又代理该案上诉,根据案件争议焦点精细重新组构证据链条获得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大部分原诉讼请求,获得客户高度好评。 民间借贷:处理多起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单案最高标的额500万元,其中一例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形下,通过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获法院全额支持; 婚姻家事:代理涉外离婚纠纷,涉及国外夫妻共同财产、多地房产及抚养权争议,最终以调解结案,为客户争取超出预期15%的财产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为20余位高净值客户起草/审核婚内财产协议,有效隔离婚前财产与婚后经营风险,无一起事后争议。 婚约财产纠纷:代理多起婚约财产纠纷,为委托人追回大部分彩礼,获得委托人以及家人好评。 相邻权纠纷:代理相邻权纠纷,为委托人解决多年相邻之间矛盾,多数经调解结案,获得客户好评。

    累计办案 1056累计咨询 267
  • 岳林
    岳林认证律师执业 10 年 · 评分 4.8
    崇州市 · 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 / 债权债务

    民族:汉,政治面目:党员,法学科班毕业,法学学士。 拥有系统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对刑法理论和民法理论有较多的学习,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等;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在诉讼领域,十年深耕民商事,代理各类案件超800+件,办理大量的经济案件,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债务纠纷,合伙纠纷等案件中,擅长突破常规思维,打破传统律师“照本宣科”的人设。 在非诉讼领域,长期担任多家市级机关单位法律顾问,具备扎实的行政法律实务经验;同时服务于众多企业与社会团体,深入了解市场经营规则,善于前置防范、有效管控企业运营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助力客户合规发展。 执行是兑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 “执行难” 问题,岳律师现正专项组建专业执行团队,全方位开展财产查控、线索摸排、信息研判等工作,深挖财产线索、突破执行壁垒,全力助力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让司法判决真正落地生根。 以法律为终身事业,以正义为前行方向,以此为铭,步履不停。 经典案例 1.销售欺诈,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案件摘要: 律师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陈先生出售一辆特价库存车型,但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候陈先生被告知该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为伪造,因此无法办理上户手续,但该车辆实际为当事人向第三人购买,该《货物进口证明书》也是由此第三人提供的。后陈先生将车辆开回当事人处,当事人积极与陈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 案件审理: 该案主要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陈先生的代理人称当事人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附有告知时的不作为,陈先生也因此隐瞒行为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当事人做为车辆销售商,主观上有期待促成买卖成立的意思,客观上也有做出积极促成买卖的行为。其次,该车辆是当事人从第三人处购买,相关手续也由第三人提供,但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从外观上看并无异样,当事人做为车辆销售者对虚假资料的鉴定不具有专业能力,而事实上具有高度专业知识的车辆管理所在给车辆登记注册进行审查时也未查出该《货物进口证明书》为伪造的,因此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意思和行为。 自当事人知道该车辆不能上户后,便同意陈先生的要求解除合同,并积极与陈先生协商赔偿,但因陈先生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都不满意,因此才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当事人提出的赔偿事项均合情合法,经过两轮庭审后,陈先生没有向法院提出新的辩论意见,最后向法院提出了撤诉。 律师点评: 该案的主要难点便是欺诈的认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在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中,反复确认了车辆能被上户,并且基于当事人的身份,主观上是期待该合同能被全面恰当履行的。客观上,连专业人员都无法轻易分辨资料的真伪性,不能强求当事人对此进行甄别,所以当事人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定金交由中介保管引发一场居间服务合同纠纷诉讼 案件摘要:律师代理一起居间合同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也根据合同交纳了定金。在按照合同交付房屋款和办理产权变更时,却因中介一方将定金挪作他用,买受人认为定金应扣除,出卖人认为定金自己并没收到,房款中应当再次支付,最终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交纳定金的一方,因中介收取定金而与中介方发生纠纷,引发一场诉讼。 案件办理流程:起诉——撤诉——重新起诉——终获胜 案件办理思路: 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一方已与中介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且已交纳居间费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和中介方诉前协商处理该事情,由中介方法人向委托人出具欠条,并承诺归还居间费和代为保管的费用,后又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委托人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咨询律师,通过非律师代为处理此案,并将该中介法人个人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导致诉讼主体错误。案件开庭审理后,经法官释明,庭后找到律师,讲明案情。律师建议委托人先撤诉,再以中介公司为被告起诉,终获胜。 律师点评:本案的思路在于中介方不忠于该居间事项,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应当退还居间费用和代为保管的费用。因没有造成委托人遭受具体损失,故不主张赔偿损失。 难点在于,委托人以出具欠条人作为被告,该欠条欠缺欠款的事实,即出具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然人,又是中介公司法人。根据其基于居间合同和居间事项与该欠条的关系,可以推定其出具欠条履行的是法人职务,其后果应当由法人承担。故,诉讼主体应当是中介公司。

    累计办案 800累计咨询 265
  • 陈佳
    陈佳认证律师执业 3 年 · 评分 4.8
    商丘 · 河南仰望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

    陈佳,男,汉族,中共党员,退伍军人,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本科学历,专职律师。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着以勤恳执业的工作态度,以扎实深厚的法律知识,认真、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1、陈某与常某女、常某男、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案件,代理二审,将一审仅获判的5万元彩礼返还金额,改判为10万元 2、35万彩礼纠纷,10万调解当庭履行 3、非法经营案——缓刑 4、容留卖淫罪——检察机关当庭并更量刑标准 5、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 6、诈骗案——取保候审 7、非法发放贷款罪——4.5亿巨额案件 8、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法院一审撤销公安机关处罚决定 调解履行促使还款:案情简介:(2024)豫 1425 诉前调书 605 号 原告刘某某、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向二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款凭据。后续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无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60000 元,并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以 6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该案于 2024 年 7 月 9 日立案,经法院诉前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约定:双方核定借款本金为 50000 元,利息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以实际未还欠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结清之日;被告从 2024 年 7 月开始,每月 30 日前偿还 10000 元,直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若被告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本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650 元由被告承担。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案涉民事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后,执行还款:(2024) 豫 1402 民初 13688 号) 原告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陈佳等两名律师参与诉讼;被告刘某某户籍地为山东滨州,委托代理律师应诉。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货后拖欠货款迟迟未付,原告核算欠付货款总额 239610.5 元。原告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全额偿还货款 239610.5 元,并以该欠款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案件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5 年 2 月 26 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原告自愿将应付货款金额降至 193000 元;付款方案约定 2025 年 2 月 28 日前被告先行支付 60000 元,剩余款项从 2025 年 6 月起至 2026 年 11 月,每月 28 日前最少偿还 5000 元,所有剩余款项须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结清;若被告任意一期没有按期足额还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自 2025 年 2 月 25 日起,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当期 LPR 的 2 倍计收逾期利息。原告主动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备法律效力。 起诉保全同步进行:(2026) 豫 1402 民初 1173 号) 原告李某某从事鸟类养殖经营,经自家亲属介绍认识被告刘某某,并聘请被告担任养殖项目的技术指导。合作期间,被告以个人对外负有外债、急需用钱还债为由向原告借款。2025 年 5 月,原告分三次完成出借:先通过亲属代为转账出借 10000 元,又在同日分别通过微信转账 45000 元、银行转账 45000 元,累计出借本金 100000 元。款项出借后,原告在 2025 年 6 月 11 日通过电话正式向被告催收全部欠款,被告始终推脱拒不还款。原告遂在 2026 年 1 月 22 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偿还本金 100000 元,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核查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认定借贷事实成立,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与逾期利率,驳回原告按照 LPR 四倍计息的诉求,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 元,利息自首次催款日 2025 年 6 月 11 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 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案件减半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负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签收文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累计办案 217累计咨询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