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何帆律师代理少儿“疾病编码Q28先天畸形拒赔”重疾险案,调解获赔44.4万余元
「成功案例」何帆律师代理少儿“疾病编码Q28先天畸形拒赔”重疾险案,调解获赔44.4万余元
法律具有时效性,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意见。
「成功案例」何帆律师代理少儿“疾病编码Q28先天畸形拒赔”重疾险案,调解获赔44.4万余元
病历上一个字母“Q”开头的编码,让一场开颅手术险些拿不到一分钱。11岁女孩因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接受神经导航下颅内血管畸形切除术,保险公司看到疾病编码Q28属于ICD-10“先天性畸形”章节,直接解除合同。何帆律师代理后,该案((2025)粤0191民初11991号)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44486.41元。下面把保险公司的三条拒赔逻辑一项项摊开来看。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1日,女孩的母亲为其投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元,另附加投保人豁免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终身。2025年6月起,女孩因间断性头痛5年余、加重伴呕吐就诊,完善头颅CTA后以“颅内出血(非创伤性)”入院,在全麻下接受脑室外引流装置置入术、脑血管造影,并于住院期间接受神经导航下颅内血管畸形切除术+脑血肿清除术——切开头皮、铣开4×4厘米骨窗、悬吊硬膜、弧形切开硬脑膜,完整切除畸形血管团,术后病理证实为动静脉畸形。出院主要诊断为颅内出血(编码I62.900),其他诊断包括脑室出血、脑积水及脑血管畸形(胼胝体压部,编码Q28.300x001)。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不予赔付通知书》:本次颅脑手术系先天性脑血管畸形所致,属免责范围,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家属委托何帆律师起诉,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拒赔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拒赔理由一:“疾病编码Q28就是先天性疾病,属免责范围。”拆解:ICD-10第一卷第十七章“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确实是医学分类工具,但它回答的是“这个病在分类学上属于哪一章”,而非“这个孩子出生时是否已患此病”。将编码直接等同于先天事实,是把统计学工具当成了证据。
拒赔理由二:“合同约定先天畸形免责,条款写得很清楚。”拆解:免责条款要生效,前提是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其概念、内容、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先天性畸形”依ICD-10确定这一表述高度专业,保险公司既未在投保时提供具体分类定义及解释,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向投保人解释过Q编码的含义,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拒赔理由三:“畸形血管从出生起就有,属于间接导致重疾。”拆解:病历同时记载“出生时无窒息、无产伤,新生儿评分满分,体格与智力发育与同龄儿相仿,家族遗传病史否认”——患儿的生长发育史完全不符合公众对“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的普遍认知。且患儿年仅11岁,颅内出血合并脑积水病情危急,所接受的神经外科四级手术创伤大、风险高,完全符合社会公众对“重大疾病”的通常理解。三条理由过完,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44486.41元(约为保额的九折),调解协议于2026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付清后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场开颅手术的理赔僵局,以接近保额的金额了结。
延伸问答
问:病历出现Q编码,重疾险就一定拒赔吗?答:不一定。Q编码只是疾病分类,先天事实的认定还要结合出生记录、生长发育史等证据;免责条款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依保险法第十七条不产生效力。问:这类案件协商空间有多大?答:先天性疾病免责在司法裁判中本就存在分歧,有支持保险公司也有支持被保险人的先例;在条款效力与医学证据上做足功课再谈判,往往能像本案一样争取到接近保额的调解金额。
特别提示:本文仅展示本案部分代理思路。先天性疾病免责争议与条款表述、出生及发育史证据强相关,个案认定可能不同,请勿照搬操作。
何帆律师简介
何帆律师,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3856。曾任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大量保险纠纷案件;曾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熟悉核赔流程与拒赔逻辑。深耕保险拒赔领域15年,独创“法律+医学+证据”三维办案体系,团队只代理投保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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